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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员工挂靠从业资格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1-11-03 16:07:54   

  近日,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虹口大队”)接到劳动者王先生投诉,反映B基金销售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克扣其2020年7月、8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虹口大队依法受理并对B公司实施监察。

  经查,王先生自2018年10月进入B公司,从事基金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销售人员关于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的承诺书》《员工手册》等文件。在入职B公司之前,王先生已将其基金销售从业资格挂靠某私募基金公司。2019年12月起,B公司要求所有基金销售人员将基金从业资格挂靠到本单位。经公司多次催促,王先生未予执行。2020年7月起B公司调整员工工资结构,降低了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提高了销售提成比例。王先生的基本工资从每月18000元降低至17000元。2020年8月31日,B公司以王先生就职期间存在长期挂职私募基金公司、出借个人职业资格证等严重违纪行为且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厘清案情后,虹口大队向B公司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B公司降低员工2020年7月及8月基本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补发员工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B公司在监察过程中主动补发了王先生2020年7月、8月基本工资2000元。同时虹口大队向王先生指出了其挂靠基金从业资格在私募基金公司的行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及B公司规章制度之规定。王先生遂认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本案查处过程中,监察员从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基金行业相关规定入手,边释法边执法,督促B公司补发了员工工资差额,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同时也让员工明白挂靠基金从业资格违反基金行业相关规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一、2020年7月、8月期间B公司降低王先生工资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王先生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基本工资18000元,虽2020年7月B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口头通知销售人员基本工资调整至17000元,但此次调薪未得到王先生的认可,故B公司应当补发王先生2020年7月至8月工资差额2000元。

  二、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先生进入B公司前,已在其他私募基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在基金协会注册,担任的职务属于私募高管。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之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据此,王先生已违反行业禁止性规定。该行为不仅会受到基金协会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王先生的行为可能涉嫌内幕交易,将严重影响金融交易安全。结合B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王先生签订的员工承诺书相关内容,虹口大队认为B公司的解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告知王先生挂靠基金从业资格的严重危害性后,其亦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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