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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出现劳动者入职当月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4-05 11:45:16   
    问:企业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能否免责?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期限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仅仅是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手续的宽限期,并非是用人单位可以免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免责期限,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问:如何避免出现劳动者入职当月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社保登记及社保费缴纳的相关情况,尽快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保费。考虑到办理手续的空档期间职工可能发生医疗费,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社保部门先行作出备案,防止出现因社保费缴纳不及时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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