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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标准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6-26 14:38:36   

  2009年1月,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小佳派往某多媒体产业公司工作,人力资源公司与小佳合同约定,合同期3年,每月月薪为人民币2500元。至某多媒体产业公司工作后,小佳又与多媒体公司约定,每月工资由合同约定工资2500元,绩效奖金4500元和各类补贴组成。其中工资2500元由人力资源公司直接支付,而绩效奖金4500元和各类补贴等由多媒体产业公司支付。2010年12月,人力资源公司在多媒体产业公司的授意下,单方面与小佳解除了合同。  

  人力资源公司告诉小佳,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小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人力资源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中“一个月工资”按合同工资2500元计算,小佳觉得自己与人力资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虽然只约定了工资2500元,但是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不是只能以“合同工资”来衡量呢?小佳于2011年4月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全部收入水平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过仲裁部门审理,最终支持了小佳的仲裁请求。

  其实,对于经济补偿金中“一个月工资”的计算标准,在各项法律法规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笔者想就此文略作介绍:

  一、补偿金中“一个月工资”是指应发的“平均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指出:“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中的“一个月工资”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个人的收入可能会因为出勤率、绩效考核等很多因素影响到实际的收入水平,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考虑的是一个平均水平。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也指出:“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此外,这里的月工资应当是指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应发数”。工资也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等等。

  二、补偿金中“一个月工资”与“代通金”中“一个月工资”的区别与联系。

  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作为例外的情况,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中指出:“《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是指依据2008年1月1日以后工作时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单月计算是具有封顶限制的。

  三、补偿金中“一个月工资”不论支付来源。

  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收入往往有很多组成项目。本文提到的案例中,更是涉及到工资的支付来源是否影响到计算标准的问题。其实,经济补偿金中“一个月工资”的内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中有着明确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一个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论以何种渠道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报酬。因此在本文之前提到的案例中,不能仅仅以“合同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其实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对此也有着可参照性的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对于以上两方面我们可以理解为两点:一是“一个月工资”不同于“工资总额”中的概念,仅仅是指“货币性收入”;二是“一个月工资”应当不论支付来源,也不论支付依据和列支科目,而是指全部的劳动报酬。

  四、补偿金中“一个月工资”包含各类货币性收入。

  在实践中对于计算标准有争议的往往是工资以外的收入,前文已述,除了工资外,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也应当计算在内。笔者在此也略作介绍:

  1、奖金:(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业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2、津贴:(一)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二)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三)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四)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五)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3、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在实践中,此类补贴已经非常少见。
  很多津补贴是计划经济下工资收入结构的产物,对于目前的工资结构中很多项目只有“历史保留”的痕迹,而鲜有新设的案例,但无论项目的名称、作用和来源,用人单位都应当认证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精神,确保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准确和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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