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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0:57: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号文件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施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施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个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数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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