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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09:37:25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文件相关规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均需按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沪残联[2000]办字35号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 上海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人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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