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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和审查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5:45:03   

  集体合同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集体劳动合同审查 (沪劳保关发 [2008]43号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 上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上海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企业的集体合同;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特别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之外的各类集体合同。

 

    ★ 报送审查时限: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审查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报送材料后开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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