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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型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7:27:50   

  沪劳保就发[2008]8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上海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

 

    ★ 补贴对象: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中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实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达到上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 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具体补偿标准和操作办法按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7]34号)执行。即:对于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

 

    ★ 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元最长不超过三年。

 

    ★ 补贴实施:本通知自200861日起实施。上海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7年(沪劳保就[2007]34号)文件中,补贴对象为经营型劳动组织中的“4050”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

    2008年,补贴对象年龄调整为: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补贴期限做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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