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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人员就业特殊援助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4:04:19   

  沪府办[2006]22号 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

 

   ★ 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费处理方案:已经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仍按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可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  沪人社就发[2011]13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 对按照《关于上海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就业(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

 

   ★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或月领取养老金之月。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事项,按照《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文件执行。

 

   ★ 本意见自20114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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