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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待遇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0:50:55   

  财政部财企[2007]48号文件,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侧》有关规定

 

关于职工福利待遇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  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 企业发生的中共福利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系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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