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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式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09:43:40   

  沪府发[1999]7号文件,上海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18个月;

★ 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沪府发[1999]7号文件

 

★ 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因本人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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