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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4:39:05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非过失性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形式。

【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四种情形。

 

▲ 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方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 以上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1.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定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3.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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