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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4:50:14   

用工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部发[1997]271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复函相关规定

 

     1.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政策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2.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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